租金補貼為承租人權利,申請租金補貼無須出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限制或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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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第三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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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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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絡 人:
張雅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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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302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規定,「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避免部分出租人以「調漲租金」或「提前終止租約」等不當約款限制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違反不得記載事項者,經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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