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錦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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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內政部於111年公布施行「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和美地政事務所種子教師陳錦津課員因其於111年8月曾參加該暫行條例分區座談會,故舉辦此次教育訓練與同仁分享所知條例內容,藉以增進同仁專業知識。
此次上課分享:內政部為解決宗教不動產借名登記問題,以保全宗教財產不淪為私人所有,乃公布該暫行條例,明定宗教團體在條例施行前取得的不動產,因故以牧師、住持、教友、信徒等自然人名義登記者,於113年6月11日前(申請期間僅有兩年),提供登記名義人同意及購買(受贈)不動產等所有權歸屬審認相關證明文件,向民政單位申請,經民政主管機關審認許可後,進行公告程序,公告期間無人異議,即可囑託地政機關,針對可更名者辦理更名登記至宗教團體名下;如耕地等不能更名者,則協助辦理限制登記,以保障施行期間內不會被變賣做出任意處分行為。
和美地政何明修主任表示,此次研習內容豐富又實用,期望透過條例的分享,瞭解到政府最新政策法令的規範,藉以提升同仁業務專業性,以確保民眾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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