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錦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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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於8月25日上午辦理「外國人地權、大陸地區人民及法人取得不動產法令研討」教育訓練,這次講習由本所種子教師初審陳錦津課員擔任講授,因其於6月曾至縣府參加外國人地權相關課程,學習外國人取得不動產相關法令概念,透由此次教育訓練,與同仁分享學習到的外國人地權法令,期以提升地政同仁專業職能。
此次上課分享研析外國人取得不動產之法令,例如:新加坡人可否取得建地房屋?又該檢具什麼文件申辦?首先,需先判斷取得產權者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之外國人?新加坡人係屬附條件平等互惠之國家,因新加坡人係僅可取得區分所有建物之不動產,無法買賣取得非屬區分所有建物之不動產,亦不可取得土地法第17條林、漁、狩獵、鹽、礦、水源、要塞軍備區及領域邊境之土地,故新加坡人係不可取得建地蓋獨棟房屋。反之,倘若新加坡人係買賣取得公寓不動產,則屬可行,新加坡人應檢附外國護照及其翻譯本為其身分證明文件,併同檢附土地登記申請書、公定契約書、稅單、義務人身分證明、印鑑證明、權狀等相關文件申辦登記。地政事務所審核無誤後,須送請縣市政府核准及內政部備查,縣市政府核准後,地政事務所始能辦理土地登記。
和美地政何明修主任表示,本次教育訓練內容豐富又實用,期望透過法理與實務經驗的傳承,提升辦理業務的專業性。也期勉同仁在面對特殊複雜的案件時,同仁間能多交流討論,以更專業的服務來處理民眾申辦案件所遇到的各種問題,以獲得民眾的信賴與肯定,確保產權之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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