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備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等;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三)使用執照有下列情形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
(1)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專有部分、共有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並提出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及基地權 利應有部分之分配文件。
(2)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之分配文件。
(3)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所在地址證明。
(4)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建物標示圖。
(五)簽證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及經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其備查之開業印鑑資料正本或影本或簽證測量技師執業執照影本、測繪業登記證影本及簽證報告。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
申請時機:
非平均分配予各繼承人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