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之姓名與戶籍有同音異字、筆劃錯誤,或住址與戶籍記載不符、不全等情形,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規定,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
清理方式: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
申請登記之相關規定:
•公告期間:99年9月至99年11月(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為之公告為準)
•受理機關: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
•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
•申請登記所需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申請人身分證明
4.更正原因證明文件
5.權利書狀
6.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異議之處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公告時(含1.清查地籍後之公告。2.受理寺廟或宗教團體申報案件經審查無誤後之公告。3.受理更正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土地案件經審查無誤後之公告),土地或建物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針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應以書面並檢附證明文件向辦理公告之主管機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