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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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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專區

地籍清理簡介

臺灣光復之初遺有以日據時期會社、組合、神明會名義登記等地籍登記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情形,因該等情形存在已久,不僅影響土地之有效利用,亦妨礙民眾財產權利之行使。為澈底解決上述地籍問題,爰制定「地籍清理條例」,經總統於96.3.21公布,並於97.7.1起施行。
茲為辦理地籍清理工作,內政部擬具「[地籍清理實施計畫]」,分別經行政院96年11月27日院臺建字第0960051370號函核定及99年4月14日院臺建字第0990018223號函核定修正在案,並作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之依據,規劃自97年1月至102年12月止,已完成清查及公告14類土地之清理工作,並受理民眾申報或申請登記,而其中已辦理清查公告之「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或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者」、「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及「權利主體不明」等4類,權利人逾期未申報或申請登記之土地,已由直轄市、縣(市)陸續辦理代為標售或囑託國有登記作業。
為賡續辦理完成地籍清理工作,內政部擬具「[地籍清理第2期實施計畫]」,業奉行政院102年5月21日院臺建字第1020030191號函核定,預定自103年1月至108年12月止,除持續辦理前述代為標售或囑託國有登記作業外,另外增加清理登記名義人統一編號為流水編者之清理工作,以期達成健全地籍管理、促進土地利用及提升政府效能。
現今地籍資料庫中仍存有早期登記之登記名義人資料,因受限登記當時並無戶政機關編賦之統一編號或登記簿無此資料欄位,故於地籍資料庫中並無登載其統一編號資料,以致現在行政機關無法以統一編號勾稽比對其所有不動產,而需逐筆查對其登記名義人之戶籍資料,及是否已發生繼承等,需耗費相當人力及時間辦理,而不利土地賦稅及其他行政業務之推動,以及登記名義人無法以其統一編號查詢地籍總歸戶資料。鑑此,內政部爰將清理登記名義人無登載統一編號作業,納入「地籍清理第2期實施計畫」辦理。
登記機關清查目前地籍資料庫中,登記名義人無登載統一編號之土地及建物,主動通知其申辦統一編號更正登記;如登記名義人已死亡者,於查明其繼承人後通知其申辦繼承登記,仍逾期未辦繼承登記者,則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予以列冊管理,以釐正地籍、保障民眾財產權益,並有助提升行政效能。為執行地籍清理第2期實施計畫及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內政部訂頒「[清理登記名義人統一編號流水編作業原則]」1種。

相關連結:
•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
•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地籍清理清查辦法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地籍清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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