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理緣由:
為共有土地,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之錯誤情形,除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可依土地法第69條規定辦理更正登記者外,如無證明文件可稽且相關共有人因故未能會同申請更正登記,將影響土地有效利用亦妨礙財產權之行使。是以地籍清理條例訂定有關類此土地權利不詳之清理事宜。
2.清理方式: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1條規定,共有土地,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持分不等於一,更正方式如下:
•有證明文件逕為更正登記:
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得由登記機關(地政事務所)逕為更正登記。
•申請更正登記:
經權利範圍錯誤之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得由共有人之一於申請登記期間內,申請更正登記。
•逾期逕為更正登記:
未於申請登記期間內申請者,由登記機關(地政事務所)依各相關共有人登記權利範圍比例計算新權利範圍,逕為更正登記。
※無須經他項權利人之同意,且不受限制登記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