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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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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Q15 「公告地價」與「申報地價」是否相同?一般民眾未於申報期間之內申報者是否按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計算?

一、公告地價與申報地價在意義與用途上均不相同,公告地價僅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依據,申報地價期限為三十日。

二、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於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至百分之八十內申報者,以其申報數額為申報地價(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六條)。公有土地以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申報(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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