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內容區 網站導覽 回首頁

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

大 中 小
 
首頁 > 業務專區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

其他(如標租、標售...)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不受本法禁止規範,但:
1.公職人員或關係人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2.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
本所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文件皆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回上一頁

點閱人次:547
本網站最後一次更新日期:113/10/09  瀏覽人數:411971 ( 建議最佳解析度為1024*768或以上 )
無障礙標章停用說明  (另開新視窗) 我的E政府(另開新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