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案件罰鍰如何分攤?
1、因買賣案件申報登錄為買賣雙方1個共同義務,故原則上採1案1罰,其罰鍰分攤原則如下:
(1)買賣雙方皆無法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雙方各負擔罰鍰1/2,再按權利人或義務人各自之人數分算。
(2)買賣雙方如僅一方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另一方負擔罰鍰,再按權利人或義務人之人數分算。
(3)買賣雙方如皆僅部分當事人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雙方各負擔罰鍰1/2,再按有故意或過失之權利人或義務人各自之人數分算。
(4)賣方非基於自身意願出售(如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不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或依規定得由買方單獨申請買賣移轉登記者(如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11款、第102條第1項規定等),賣方免罰。
2、各地方政府得依上開原則修訂裁罰基準,據以執行裁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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