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限申報或申報不實,有何罰則?
1、買賣成交案件:
(1)買賣雙方如未於買賣登記案件送件時一併申報,會給予1次補申報免罰的機會,但經通知於7日內補申報,屆期仍未申報,且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會處3萬至15萬元罰鍰及限期於15日內申報,並按次處罰至完成申報為止。
(2)價格資訊(即申報書「交易總價」、「車位個數」、「車位總價」及「車位價格」欄位)申報不實,會直接裁處3萬至15萬元罰鍰及限期於15日內改正,並按次處罰至完成改正為止。
(3)價格以外資訊(例如「建物格局」、「有無電梯」、「車位類別」等欄位)不實,則有1次限期改正免罰的機會,但經通知於15日內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會處以6千至3萬元罰鍰及限期於15日內改正,並按次處罰至完成改正為止。
2、租賃及預售屋成交案件:經紀業(含仲介業及代銷業)屆期未申報或申報不實,會直接裁處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及限期於15日內改正,並按次處罰至完成改正為止。
3、此外,申報不實也會涉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各地方政府將衡酌個案違法情節,主動移送檢調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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