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產管理機關讓售非公用不動產之案件,是否需要申報?
1、該類案件產亦屬買賣案件,且並非依法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情形,故應由公產管理機關與承購人共同申報。
2、實務上公產管理機關得於買賣移轉登記申請書用印時,一併完成申報書之用印作業,亦得委託承購人代理共同申報。公產管理機關如以委託書或於產權移轉證明書等文件載明委託承購人或承購人複委任之第三人代理申報登錄者,該機關得免於申報書簽章。
3、另為避免因承購人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致機關連帶受罰情況,實務上得由公產管理機關先於「地政線上申辦系統-不動產實價登錄」登打資料,取得申報書序號後,列印「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買賣)」紙本並用印1式2份,請承購人確認內容後於申報書簽章,1份交承購人並提醒其應於申請產權移轉登記時檢附該申報書,1份由機關留存;承購人如漏未申報,機關可於收到限期申報通知書後7日內,以留存之申報書向受理登記機關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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