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施行日期為109年7月1日,並以買賣登記案件之收件日期來認定適用新制或舊制,區分標準如下:
1、買賣登記案件於109年7月1日以後收件者:依新制規定,由買賣雙方檢附申報書共同申報登錄資訊。買賣雙方申請登記前,預先透過網際網路之「地政線上申辦系統-不動產實價登錄」申報成交資訊並列印申報書後簽章,或填具紙本申報書後簽章,再併同登記案件至地政事務所送件。
2、買賣登記案件於109年6月30日以前收件者:依舊制規定,於登記完畢之次日起30日內,由地政士、經紀業或權利人向地政機關或使用電子憑證以網際網路方式申報登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