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地籍清理條例第12條規定,代為標售的土地,其優先購買權人及優先順序如下:
1. 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以登記的先後定之)。
2. 基地或耕地承租人。
3. 共有土地的他共有人。
4. 本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十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的占有人。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土地以前,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3條規定,應該公告3個月,並以公告代替對優先購買權人的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應該在決標後10日內,用同一條件主張購買,而且預繳相當於保證金的價款,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承買的意思表示,如果逾期視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