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相關權利人,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暫緩標售:
1. 不服異議調處結果,已在期限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尚未判決確定。
2. 經申報或申請登記遭駁回,已在期限內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尚未確定。
3. 標售土地在決標或登記為國有以前,真正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申報或申請登記。
4. 其他具有正當理由而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同意。
民眾如果持有公告地籍清理的土地,應該在決標或登記為國有以前,儘速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報或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或有上列理由,申請暫緩標售,以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