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地籍管理,確保土地權利,促進土地利用,為澈底解決地籍問題,96年3月21日業經總統令公布制定「地籍清理條例」並自97年7月1日施行。
臺灣光復之初遺有以日據時期會社、組合、神明會名義登記等地籍登記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情形,因該等情形存在已久,不僅影響土地之有效利用,亦妨礙民眾財產權利之行使。主管機關為清查上述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經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後應重新辦理登記;其未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者,應予標售或處理。
計畫期程自97年起至 102年分年度分類予以清理,以健全地籍管理,促進土地利用,共計清理14類土地。
貳、地清類型
☆97年度清理類型:
☆98年度清理類型:
☆99年度清理類型:
☆100年度清理類型:
☆101年度清理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