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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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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合併及登記
 建物合併及登記應備文件:
(一)建物測量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或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為法人者, 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三)全部所有權人協議書(所有權人不同時檢附)。
(四)建物所有權狀。
(五)建物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抵押權利範圍協議書(設有抵押權者需檢附)。
(六)他項權利人同意書(設有他項權利登記時需檢附,但設有抵押權之建物辦理合併,已檢附建物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抵押權利範圍協議書者免再檢附他項權利人同意書)。
(七)他項權利人印鑑證明(他項權利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且所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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