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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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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類

測量規費收費標準

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備註
土地分割複丈費 按基本費(詳如備註)+施測費(以分割線段為單位)計收,每單位以新臺幣500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每界址點200元。基本費計算詳如備註(基本費面積以分割前計算)。 土地分割基本費:第一級新臺幣1,500元、第二級新臺幣2,000元、第三級新臺幣2,500元、第四級新臺幣3,000元。
土地合併複丈費 免納複丈費。
土地界址鑑定費 基本費(詳如備註) +施測費(每5個界址點新臺幣1,000元)計收,不足5個界址點以5個界址點計算。 土地鑑界基本費:第一級新臺幣2,500元、第二級新臺幣3,000元、第三級新臺幣3,500元、第四級新臺幣4,000元。
未登記土地、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複丈費 與土地分割相同。 基本費以複丈後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
土地坍沒複丈費 與土地分割相同。 基本費以坍沒後存餘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
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 與土地分割相同。 基本費面積計算以調整地號面積總和為單位。
土地位置或他項權利位置-測量費 同土地分割。
土地位置或他項權利位置-勘查費 每筆地號為單位,每單位新臺幣500元計收。
各級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囑託-位置圖或建物查封測量 整棟建物為單位,每單位新臺幣4,000元計收。
各級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囑託-計算地上物面積 每建號每層每50平方公尺為單位。 每單位以新臺幣1,000元計收,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地上物若為農作物(如稻作等非屬定著物),依縣府解釋函令擬依土地分割複丈費之收費標準收費。
各級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囑託-方案繪製 按基本費(詳如備註)+施測費(以分割線段為單位)計收,每單位以新臺幣500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每界址點200元。基本費計算詳如備註(基本費面積以分割前計算)。 土地分割基本費:第一級新臺幣1,500元、第二級新臺幣2,000元、第三級新臺幣2,500元、第四級新臺幣3,000元。
依法院確定成果辦理 無需實地測量者,按收費數額半數計收。
建物位置圖之測量費 整棟建物為單位,每單位新臺幣4,000元計收。
建物位置圖之轉繪費 每建號為單位,每單位新臺幣200元計收。
建物平面圖測量費 每建號每層每50平方公尺為單位。 每單位以新臺幣1,000元計收,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
建物平面圖轉繪費 每建號為單位,每單位新臺幣800元計收。
建物測量成果圖核對費 每建號為單位,每單位新臺幣200元計收。
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數值化 作業費 每建號為單位,每單位新台幣600元計收。未能檢附電子檔者,應加繳本項。
建物部分滅失測量費 以滅失後存餘建物之面積計算其單位,多層樓之建號僅個別樓層建物滅失者,以該樓層滅失後存餘部分之面積計收複丈費,每單位以新臺幣1,000元計收。
建物部分滅失轉繪費 每建號為單位,每單位新臺幣800元計收。
建物基地號或建物門牌號勘查費 每建號為單位,每單位新臺幣500元計收。
建物全部滅失或特別建物部分滅失之勘查費 以每建號為單位,每單位以新台幣500元計收。
建物合併(複丈、轉繪) 以合併前每建號之面積計算,每單位複丈費新臺幣400元。轉繪費以每建號為單位。 以每建號每層每50平方公尺為單位,若不足50平方公尺,以50平方公尺計。
建物分割(複丈、轉繪) 分割後每建號面積為計算單位,每單位複丈費新臺幣1,000元。轉繪費以每建號為單位,轉繪費新臺幣800元。 以每建號每層每50平方公尺為單位,若不足50平方公尺,以50平方公尺計。
附註 複丈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分第一~四級距計算,第一級:未滿200平方公尺;第二級:200以上未滿1,000平方公尺;第三級:1,000以上未滿10,000平方公尺;第四級:10,000平方公尺以上。 司法機關囑託辦理複丈測量及勘查業務,以登記機關收件日起算限期在15日內辦理者,其各項費用依前述標準加倍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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