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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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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戶口用語

日據時期戶口用語

記載用語意義略解
戶主 本戶之戶長
世帶主 世帶主即世帶之中心人物,而所謂〈世帶〉即表示實際尚共同生活之團體成員,並不必然以有親屬關係者為限,只要係共同家計者皆屬一世帶。為世帶之成員若需登錄於寄留戶口調查簿內世帶主自有申報戶口之義務。世帶之成員實超過家之成員,但似無家之長,戶主不得為世帶主。(以共同生活之寄籍戶長)
戶主訂正 戶主更正。
戶主相續 戶主繼承。
加督相續 繼任為戶主。
隱居 辭退變更戶主。
絕家再與 喪失戶主而無人繼承之家,由其他親屬繼承其戶主。
絕家 因死因無繼位者而除戶。
廢戶 <家> 再興 當事人因離婚或終止收養而恢復原戶籍或隱居而再復出。
廢戶 <家> 除戶籍無人再繼任戶主。
別籍異財 分戶之意。
遺跡相續 原籍地戶主死亡,本人仍住寄留地繼任本籍戶主。
轉籍<居> 本籍人口轉注他處變更本籍。
轉寄留 本籍人口在遷徙地再遷徙,保留本籍。
寄留退去 離開寄留地回本籍地。
無屆退去 無申請遷出回本籍。
寄留 再本籍以外一定地方達一定期時間而言。
退去 退出或離開(尚未死亡需查明)。
拒絕復籍 一、為家屬未得戶主同意而結婚。
二、收養子女入他家未得雙方戶主之同意結婚、收養事實發生日起一年內拒絕其復籍。
離戶<籍> 家屬不從戶長(家長)而被家長將其從家屬中除去之意,或成年人惡意分家斷離與原戶關係。
本居地他復歸 回本籍地復籍。
續柄細別欄 為易辨識與戶主關係及加註何人之配偶、子女、養子女等。
續柄欄 續柄為戶主、世帶主對戶的人口稱謂。
養子緣組 養子關係建立(收養關係)。
養子離緣 終止收養離戶。
後見人更迭 監護人變更。
親權者 父母之法定代理權與監護權。
保佐人 協助監護人監護。
後見就職
職<後見人>
擔任監護人。
胎兒認知 胎兒之認領。
將女報男 養女招贅夫。
送戶 指未成年人被送去他戶為養女或童養媳。
文021 由上一番地轉入設戶籍之意。
假022 往他番地設籍之意。
一子雙祧<獨子雙祧> 本生父指生一名獨子,但叔伯父無子嗣經本生父承諾,族人同意繼出該過繼之子即為一子雙祧。
地番 自街庄之一邊起按住屋的順序編第一番戶、第二番戶....。一棟房屋住有數戶時加之一、之二予以類推。
橫領 詐欺、不法奪取。
婢生女 與家婢所生之子女,即非婚生子女。
媳婦仔 自幼撫養與子結婚,但由養家嫁出或未與其子結婚身分轉換為養女,一般又稱童養媳或養媳。
同居人 與贅夫所生之子女與贅夫同姓。
招夫 寡婦留於前夫之家而迎後夫(入贅婚姻)。
嫡母 妾之子女稱父之正妻。
遺腹子 父死之時已受胎之子女將來出生時當然為先帶之繼承人。
姦生子 婚姻外所生之子女,但不包括妾之子女。
過房子 同宗之收養即收養收養兄弟之子女為養子女。
螟蛉子 不同宗之收養即養子女。
庶子 妾(細姨)所生之子女。
嫡子 正妻之子女。
招婿 戶主之夫(入贅婚姻)。
細姨。
查媒嫻 奴才(女生)
雇人 奴才(男生)
兄弟姊妹所生之子(養子)。
兄弟姊妹所生之女兒(養女)。
又甥 甥、姪之子(養子)。
又姪 甥、姪之女兒(養女)。
從兄從姉從弟而妹 叔伯父之子女。
從兄違從弟違姉字違從妹違 從兄弟姊妹之之子女(養子女)。
子(養子)之妻。
姊(姉) 姊(父母之養女)或兄嫂。
姊之夫(入贅也叫兄)。
弟之妻也叫妹。
招婿 戶主之夫<入贅婚姻>。
婿 女兒<養女>之夫。
同居寄留人 非戶主親屬。
立繼<立命> 被繼承人之人死後其寡妻、父母、祖父母、家長、族長為其(亡故人)立繼承之意。
接倒房 死後養子。親屬以祭祀死者並繼承其財產為目的追立繼承人為其養子。
撫養 撫養他人子女再家而言(由時即為養子女)。
實家 被收養人從前之家--生家、原家。
行衛不明 行方不明。
入籍 非因結婚、收養之理由而入他家。
榮稱 有官位之官階及獲勳等登載。
昭穆相當 備份相當。
甲名 日據時期戶籍仍沿我國清朝保甲,以十戶為一甲、時甲為一保,甲治甲長,保治保正一人。
屆出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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