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內容區 網站導覽 回首頁

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

大 中 小
 
繼承登記應於何時申辦?申辦時應檢附何種文件?

一般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六個月內為之,其逾期請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最高罰至二十倍;申辦時應檢附: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戶籍謄本(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4.繼承系統表。
  5.拋棄繼承權者: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書。
  6.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7.權利書狀。
  8.印花稅繳納稅(分割繼承才要貼)。
  9.遺囑(遺囑繼承時檢附)。
  10.代管費用繳納證明文件(代管期間內申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檢附)。
  11.法院准許繼承證明文件(大陸地區人民經法院准許繼承者,臺灣地區人民申辦繼承登記時檢

   附)。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需查欠,無欠繳稅費才可以准予辦理登記〞

本所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文件皆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點閱人次:230
回上一頁

本網站最後一次更新日期:113/11/22  瀏覽人數:207758 ( 建議最佳解析度為1024*768或以上 )
通過AA優先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另開新視窗) 我的E政府(另開新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