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建物共有部分登記制度,提升交易安全與圖資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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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第二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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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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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絡 人:
周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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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04-8882034#309
為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並減少消費糾紛,內政部於105年1月22日發布台內地字第1051300822號令,進一步明確規範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測繪與登記作業,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內政部表示,本項規定適用於103年3月12日以後申請建築執照之建物。於辦理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首次測量登記時,地政事務所將依建管機關備查之「專有及共用部分標示詳細圖說」(簡稱專共用圖說)進行審核與登記。依規定,若圖說已明確標示全部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俗稱「大公」)及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俗稱「小公」)之範圍,地政事務所即可依圖說內容分別編列建號。例如,大公部分編列1個建號;小公部分則依不同共有範圍分別編列建號,如有3種類型,即編列3個建號,以明確區分權利歸屬。
反之,若圖說未區分全部共有與部分共有範圍,則所有共有部分將一律認定為全部共有,並僅編列1個建號。內政部強調,本制度之核心原則為「圖說有區分,登記始得區分」,藉此確保登記內容與實際使用範圍相符。
此外,無論建物起造人為單一或多人,只要涉及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測繪與登記,均一體適用本項規定。登記機關於審查過程中,如發現竣工平面圖或專共用圖說內容不符或有誤,將通知申請人釐清;必要時,須由建築師向建管機關申請更正或變更,以維護資料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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