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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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延長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試辦日期。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第4項及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作業要點第3點。
公告事項:
一、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及其處理期限、實施或試辦日期,前經本部109年5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902624265號、110年6月8日台內地字第1100263097號及111年6月22日台內地字第1110263656號公告在案。為持續提供跨域便民服務,原訂自109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試辦之下列登記項目,延長試辦至114年12月31日:
(一)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
(二)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三)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行政院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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