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8882034#103
※平等互惠原則的適用:
先查閱「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
內容顯示其分類為「平等互惠」、「附條件平等互惠」與「非平等互惠」之國家或地區。具前兩類國籍之外國人士有申請資格。
(日本、韓國屬第一類;新加坡、菲律賓與泰國屬第二類;印尼、越南與澳門屬第三類)
※取得土地類型的限制:
有七種土地(林、漁、狩獵、鹽、礦、水源及要塞軍備區域)是外國人無法移轉、設定負擔或承租的。例外情形是因「繼承」而取得,但應在辦理繼承登記完畢的3年內出售給本國人,否則該標的會依法標售。
※外國人為【投資我國重大經濟建設或農牧經營】用途而申請:
如觀光旅館之開發、住宅及大樓之開發、公共建設之興建、辦理都市更新等使用目的,必須先報請中央事業目的主管機關同意,再向土地所在之地方政府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