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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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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外國人』可以取得我國不動產嗎?
  • 發布單位:
    第一課
  • 發布日期:
    113/06/07 
  • 聯 絡 人:
    郭先生 
  • 聯絡電話:
    04-8882034#103 
外國人取得方式 ※平等互惠原則的適用: 
先查閱「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 
內容顯示其分類為「平等互惠」、「附條件平等互惠」與「非平等互惠」之國家或地區。具前兩類國籍之外國人士有申請資格。 
(日本、韓國屬第一類;新加坡、菲律賓與泰國屬第二類;印尼、越南與澳門屬第三類) 
※取得土地類型的限制: 
有七種土地(林、漁、狩獵、鹽、礦、水源及要塞軍備區域)是外國人無法移轉、設定負擔或承租的。例外情形是因「繼承」而取得,但應在辦理繼承登記完畢的3年內出售給本國人,否則該標的會依法標售。 
※外國人為【投資我國重大經濟建設或農牧經營】用途而申請: 
如觀光旅館之開發、住宅及大樓之開發、公共建設之興建、辦理都市更新等使用目的,必須先報請中央事業目的主管機關同意,再向土地所在之地方政府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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