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8882034#103
為管制私法人買受住宅房屋,並避免住宅不動產淪為私法人投資炒作之標的,新修正《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事前經主管機關許可,且取得後5年內不得移轉或預告登記,其類型總共有6項;又對於私法人買受住宅用途具有公益性、必要性者,訂有9種「免經許可」類型喔!
【需經許可】
主要為私法人買受供宿舍使用、不動產租賃業買受住宅供出租經營使用、供衛生福利機構場所使用如長照機構、合作社買受住宅供社員共同使用等情形;而都更危老與合建在計畫整合階段或合建前,購買屋齡在30年以上住宅或未達安全耐震標準住宅,可以單一街廓為申請標的,並在取得5年內不得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
【免經許可】
都更危老重建依計畫階段不同而有分別,如都更迅行劃定地區、都更進入公開展覽階段、危老重建計畫核准及完成階段,均列入免經許可,有助加速完成都更重建,消除許可制阻礙都更危老重建進程。其他情形為公國營事業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金融機構轉投資的資產管理公司或台灣金聯買受不良債權擔保品與政府公開標售住宅、經紀業者與買方約定有買回其代銷之瑕疵物件、法院拍賣住宅、受文化資產保護私有古蹟與歷史紀念建築等住宅、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買受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