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志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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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地政事務所近於113年2月23日接獲1件書狀補發登記,因當事人邱君未檢附印鑑證明,於收件後交由本所審查人員進行核對身份,經查登記資料,土地另有預告登記,經詢問後得知,邱君表示請求權人鄭君為其母,權狀扣留於鄭君,經本所人員告知本案如仍要辦理,恐涉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偽造文書罪等罪責,申請人審思利弊後,決定撤銷本案之申請。
近年,人民因書狀遺失,又逢農保、過戶需要或其他須證明產權之因素,而前來辦理書狀補給,按土地登記規則115條:「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時,應由登記名義人敘明其滅失之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經登記機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登記補給之。」而倘需申辦書狀補給登記,應準備如下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權狀遺失切結書
3.申請人之身分證明
4.印鑑證明及印鑑章
然而,如確無權狀遺失之事實(如:權狀由親人代管),而仍前來申辦書狀補發,恐涉刑法210條偽造文書罪及214條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之刑責,應予慎重。如對書狀補發登記有其他疑義,可電洽(04)888-2034轉110或到所洽詢法令諮詢櫃檯,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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