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償撥用登記前後所有權人相同,無需繳納登記費。
-
發布單位:
第一課
-
發布日期:
112/05/03
-
聯 絡 人:
許小姐
-
聯絡電話:
04-8882034#111
查內政部112年4月13日台內地字第1120261964號函說明四所示:「綜上,各級政府於囑託辦理公地撥用時,不論有償撥用或無償撥用,倘其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之權屬於登記前後未發生變動,則非屬土地法第76條規定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情形,無需繳納登記費。」
本所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文件皆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點閱人次: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