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並揭示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及部分住址資料,尚可符合不動產公示原則需要,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第2項規定,第二類謄本資料得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 如登記名義人申請隱匿住址資料,則其第二類謄本之登記名義人住址將僅顯示至段(路、街、道),或前六個中文字,其後資料均隱匿。
住址隱匿申請方式:
1.臨櫃申請:檢附申請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有照片證件)、印章至全國任一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
2.併案申請:申請人隨登記申請案件併同申請
3.網路申請:憑自然人憑證至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台申請
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台網址
https://dc.land.mo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