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測結果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如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時,應如何申請辦理?
公告期間內土地所有權人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時,可依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1條規定,填寫異議複丈申請書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任之當地地政事務所提出異議,並繳納複丈費申請複丈,由受理機關訂期辦理複丈。其異議複丈結果無誤者,依重測結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所繳複丈費不予退還;其有誤者,地政機關即更正有關簿冊圖卡,並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所繳複丈費予以通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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