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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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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第2點、第5點、第6點及第4點附件一,並自115年5月1日生效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50260894號
修正「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四點附件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四點附件一
部長 劉 世 芳
(檔案下載併附規定修正對照表)

檔案下載:

  • 修正「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第2點、第5點、第6點及第4點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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