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修正之項目自112年11月1日起實施
內政部112年10月11日台內地字第1120266370號公告
主旨:公告修正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及其實施日期。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第13款、第67條第6款、第70條之1第1項、第70條之3第3款及網路申請土地登記及測量案件注意事項第2點。
公告事項:
一、修正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其新增內容如下:
(一)分割(限同一所有權人已辦竣土地或建物分割複丈且無他項權利,提出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掃描檔,且地政機關能以檔存資料確認者)。
(二)合併(限同一所有權人已辦竣土地或建物合併複丈且無他項權利,提出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掃描檔,且地政機關能以檔存資料確認者)。
(三)滅失(限建物全部滅失,提出勘查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能以檔存資料確認者)。
(四)基地號變更(限提出勘查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能以檔存資料確認者)。
(五)混同(限未涉及繼承且地政機關能查詢地籍資料確認者)。
(六)註記(1.限監護人提出法院監護宣告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2.限輔助人提出法院輔助宣告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3.限提出經法院裁定訴訟繫屬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
(七)塗銷註記(限提出經法院裁定訴訟繫屬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
(八)遺產管理人登記(限提出經法院選任之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
(九)破產管理人登記(限法院囑託破產登記後,提出經法院選任之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
(十)存續期間屆滿(1.限永佃權、不動產役權或以建物以外之其他工作物為目的之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申請塗銷登記。2.限農育權因存續期間屆滿六個月後申請塗銷登記)。
(十一)建物主要用途變更(限實施建築管理後領有使用執照建物,並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之變更使用執照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
(十二)塗銷遺產管理人登記(限提出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
(十三)地籍清理塗銷(限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任一繼承人申請塗銷抵押權或限制登記;如由繼承人申請,其戶籍資料須地政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
(十四)地籍清理部分塗銷(限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任一繼承人,並依規定切結者;如由繼承人申請,其戶籍資料須地政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
(十五)地籍清理擔保物減少(限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任一繼承人,並依規定切結者;如由繼承人申請,其戶籍資料須地政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
(十六)地籍清理權利範圍變更(限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任一繼承人,並依規定切結者;如由繼承人申請,其戶籍資料須地政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
(十七)地籍清理權利內容等變更(限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任一繼承人,並依規定切結者;如由繼承人申請,其戶籍資料須地政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
(十八)法定塗銷(1.限建物全部滅失,其基地有法定地上權登記,同時申請地上權塗銷登記。2.限使用需役不動產之物權消滅或建物全部滅失,同時申請其供役不動產上之不動產役權塗銷登記)。
二、修正之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自112年11月1日起實施。
三、全程及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更新如附表。
四、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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