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8月22日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於113年1月1日生效前登記機關受理之登記案件,得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一、鑑於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通知他共有人、優先購買權行使及對價之受領與提存等所需作業時間較長,為避免影響當事人權益,本部112年8月22日以台內地字第1120263067號令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明定於113年1月1日生效。爰修正生效日前,由登記機關受理之登記案件,得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二、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3點第11款規定之切結書,須包括通知方式、優先購買權人主張情形等,為利實務彈性運用,提供該切結書範例1份以茲參考。
【附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涉優先購買權切結書(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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