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示送達繳款義務人江玉峰君土地登記罰鍰裁處書1份。•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公告事項: 一、繳款義務人涂淑綿君因應受送達人未受領且現住居民不允許黏貼送達通知書,致不能辦理寄存送達,且因遷移致旨揭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 二、公示送達期間,請納稅義務人儘速至本所登記課5號櫃檯洽領,並依規定繳納,逾期未繳納即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