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府法制字第1080147635號令修正
第一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國土資訊系統發展、促進資訊加值流通共享,並統一規範本府及本縣各地政事務所提供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基準,以發揮土地基本資料庫之整體效益,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特制定本自治條例。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之供應、申請、使用、收費之作業,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名詞定義如下:
第三條 電子資料流通提供之實體資料,以段(小段)為單位,其收費標準如下:
除前項規定外,以網路技術傳輸資料之串接,且以應用程式介面(API)提供者,得以資料筆(錄)數、使用時間為單位計費,如所提供之資料為實體資料者,得以段(小段)為單位收費,收費標準如附表一。
第四條 以歸戶性質提供之清冊資料以筆為單位,每筆新台幣十元。
第五條 前條資料以磁性媒體光碟片提供者,酌收材料費每片二百元。
第六條 本自治條例各項收入,依規定繳入縣庫。
第七條 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本府相關機關(單位)及依法得免費申調資料之機關或有行司法調閱權之機關申請者,免予收費。有特殊情形經本府核准者,得給予優惠收費或免費提供。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