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繳清稅款→查欠地價稅、房屋稅→申請買賣登記
(1)由承買人與出賣人共同訂立土地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公契一式二份)並蓋妥雙方印
章。
(2)其中一份土地契約書及建物契約書貼印花稅票(稅額為買賣價款總金額千分之1)。
(3)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繳清稅款後記得至稅捐稽徵處查欠地價税、房屋稅喔!
2.持下列文件至不動產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買賣登記: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土地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正、副本(貼印花的那一份是正本)。
(3)土地橧值、契稅繳款(免稅)證明書第一聯及第二聯【第一聯貼在正本上,第二聯貼在副
本上】
(4)承買人與出賣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本國人: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擇一
檢附)。
(5)出賣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土如未蓋印鑑章,請持國民身分證正本至地政務所核對身分)。
(6)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印鑑證明之核發日須為立約日期前一年內始為有效,土地增值稅單、契稅單須至稅捐稽徵處分別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查無欠稅才可以准予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