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贈與人與受贈人共同訂立土地建物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公契,一式二份)並蓋妥雙方印章。
2.其中一份土地契約書及建物契約書貼印花稅票(稅額為贈與價款總金額千分之一)。
3.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贈與稅,繳清稅款後別忘了應至稅捐機關查欠地價稅、房屋稅。
4.下列文件至不動產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贈與登記: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土地建物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正、副本(貼印花的那一份是正本)。
(3)土地增值稅、契稅繳款(免稅)證明書第一聯、第二聯【第一聯釘在
正本上,第二聯釘在副本上】及贈與稅繳(免稅)證明書正、影本。
(4)受贈人與贈與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本國人: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擇一
檢附)。
(5)贈與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蓋印鑑章,請持國身分證正本至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
(6)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註:印鑑證明之核發日須為立約日期前一年內始為有效,土地增值稅單、契稅單須至稅捐稽徵處分別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查無欠稅才可以准予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