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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內政部函示,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地政士開業執照、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及不動產經紀人證書之有效期限,於11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屆期需換證而未能換證者,延長至111年1月1日,並應於期限內完成換證。申請換證時,其核發執照或證書(證明)效期,應回溯自現有核發執照或證書(證明)效期截止日之翌日起算。
依地政士法第8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3條及第15條規定,不動產專業人員分別持有地政士開業執照、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及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於期滿前應檢附完成一定時數專業訓練證明辦理換發。
然因目前國內COVID-19疫情持續,並考量不動產專業人員及辦理訓練課程單位,恐為配合防疫政策及避免群聚感染疑慮,而有停止開課或上課之情形,於是內政部就不動產專業人員開業執照或證書(證明)有效期限放寬。溪湖地政何雪霞主任亦提醒,不動產專業人員如計畫舉辦相關訓練課程,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相關防疫措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