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孟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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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110年度應辦理未辦繼承業務量計土地630筆,建物24筆,將自110年4月1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公告3個月。
本所代理主任楊源杰表示,依土地法等相關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遺有不動產者,繼承人應儘速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並於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申辦繼承登記。逾期申請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最高罰20倍。逾1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仍未申請者,予以列冊管理15年,期滿將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另外表示,除了日據時期家產繼承外,民法規定,繼承人之繼承權並無性別差異,無論男女均有繼承權。若民眾對辦理繼承登記手續有疑問,歡迎電洽(04)8813119轉123或到所洽詢法令諮詢櫃台,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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