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1.1 彰化縣政府地政處(以下簡稱本地政處)與所轄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地所)為強化資通安全管理,確保所屬之資訊資產的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以提供本地政處與各地所之資訊業務持續運作之資訊環境,並符合相關法規之要求,使其免於遭受內、外部的蓄意或意外之威脅,特定此政策規範。
2 適用範圍
2.1 本地政處與各地所之所有單位。
3 定義
3.1 無。
4 願景與目標
4.1 資通安全政策願景:
強化人員認知、避免資料外洩
落實日常維運、確保服務可用
4.2 依據資通安全政策願景,擬定資通安全目標如下:
4.2.1 辦理資通安全教育訓練,推廣員工資通安全之意識與強化其對相關責任之認知。
4.2.2 保護本地政處與各地所業務活動資訊,避免未經授權的存取與修改,確保其正確完整。
4.2.3 定期進行內部與外部稽核,確保相關作業皆能確實落實。
4.2.4 確保本地政處與各地所關鍵核心系統維持一定水準的系統可用性。
4.3 應針對上述資通安全目標,擬定年度待辦事項、所需資源、負責人員、預計完成時間以及結果評估方式與評估結果,相關監督與量測程序,應遵循本地政處與各地所「監督與量測管理程序書」辦理。
4.4 資通安全執行小組應於管理審查會議中,針對資通安全目標有效性量測結果,向資通安全委員會召集人(資通安全長)進行報告。
5 責任
5.1 本地政處與各地所的管?階層建?及審查此政策。
5.2 資通安全執行小組透過標準和程序以實施此政策。
5.3 所有人員和委外服務供應商均須依照相關安全管?程序以維護資通安全政策。
5.4 所有人員有責任報告資通安全事件和任何已鑑別出之弱點。
5.5 任何危及資通安全之?為,將視情節輕重追究其民事、刑事及?政責任或依本地政處與各地所之相關規定進?懲處。
6 審查
6.1 本政策應至少每?審查乙次,以反映政府法?、技術及業務等最新發展現況,以確保本地政處與各地所永續運作及資通安全實務作業能?。
7 實施
7.1 機關單位因業務需求取得本地政處與各地所機敏性資訊或個人資?時,應負起資料保密責任及妥善運用,並遵守國家相關之法令及本地政處與各地所之相關資通安全規定。
7.2 若因資料取得機關單位疏失造成資料外洩或資安事件,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7.3 資通安全政策配合管?審查會議進?審核。
7.4 本政策經「資通安全委員會」進行會審後,由召集人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