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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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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園地

志工服務注意事項
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設置志工服務注意事項
  86.10.21日八六府地籍字第2067876號函訂定
  100.7.1日府地秘字第10002565387號函修訂
一 場所: 志工服務台設置應選擇各地政事務所民眾洽公出入頻繁之適當處所(登記課),亦可與現有服務台合併使用。
二 設施與設備: ﹙一﹚志工服人員(背心式)、識別證、辦公桌椅(採平面式)、民眾洽公或填寫書表桌椅、標示牌(志工服務台、服務人員)、茶水設施、老花眼鏡等。
﹙二﹚各項申請書表及填寫範例(須知)、各類文具用品及相關地政法令等。
﹙三﹚志工服務工作紀錄簿、輪值表等。
 
三 服務時間: ﹙一﹚值班時間:
﹙二﹚國定假日及例假日未予服務。
﹙三﹚各地政事務所得視實際作業情況自行酌予調整。
四 服務範圍: ﹙一﹚協助民眾辦理各項謄本及地價證明之申請。
﹙二﹚代為查詢人民申請案件辦理情形。
﹙三﹚代為查詢公告地價、公告現值。
﹙四﹚代為查詢各項地政法令疑義。
﹙五﹚代為查詢重測(劃)前後對照段落地(建)號。
﹙六﹚代為換算土地、建物面積。
﹙七﹚協助政令宣導與溝通工作。
五 管理事項: ﹙一﹚志工人員協助辦理為民服務工作應受地政事務所指導與管理。
﹙二﹚每月排定志工輪值表,並於十天前函送各志工。
﹙三﹚不得擅自進入地籍倉庫。
﹙四﹚不得利用志工服務招攬案件及向民眾索取或收受酬勞或贈品等情事。
﹙五﹚不得假藉地政事務所名義在外或涉及不法之情事。
﹙六﹚值日人員應穿著志工制服,並佩帶識別證。
﹙七﹚志工服務工作記錄簿應記載服務事項,資供統計績效,以作為年度獎勵之參考。
﹙八﹚值日志工應按時值班,如因故無法親自到場,應事先覓代理人或通知管理單位,俾利調派。
﹙九﹚遇有疑難應先行詢問有關人員後,再向民眾解說,以免滋生困擾。
﹙十﹚志工人員如有違反服務規範者,經查明屬實,予以註銷除名。
六 地政事務所
     配合事項:
﹙一﹚印製各項申請書表及購置各類文具用品、耗用品等。
﹙二﹚志工服務台各項設施之維護、管理及清潔。
﹙三﹚提供製作地政業務、法令須知加強宣導及溝通之各項資料。
﹙四﹚為加強與志工人員連繫與溝通,應設「志工連絡員」,俾利各項業務之推動與法令諮詢
﹙五﹚志工人員服務表現優良者,由地政事務所致贈獎狀、紀念品或報請上級主管機關予以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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