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為健全地籍管理,確保土地權利,促進土地利用,為澈底解決地籍問題,96年3月21日業經總統令公布制定「地籍清理條例」並自97年7月1日施行。
臺灣光復之初遺有以日據時期會社、組合、神明會名義登記等地籍登記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情形,因該等情形存在已久,不僅影響土地之有效利用,亦妨礙民眾財產權利之行使。主管機關為清查上述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經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後應重新辦理登記;其未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者,應予標售或處理。
計畫期程自97年起至 102年分年度分類予以清理,以健全地籍管理,促進土地利用,共計清理14類土地。
貳、地清類型
☆97年度清理類型:
神明會土地之清理
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之清理
☆98年度清理類型:
34年10月24日以前登記之限制登記
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未定有期限地上權
38年12月31日以前非以法定物權名稱登記者
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土地
☆99年度清理類型:
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姓名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
☆100年度清理類型:
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不等於一
☆101年度清理類型:
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者,除神明會、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祭祀公業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