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志願服務計畫 | |
93.3.18訂定;94.12.9第1次修訂 | |
97.12.10第2次修訂;99.1.26第3次修訂102.05.15第4次修訂 | |
一、依據: | |
志願服務法第7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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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 |
在國家財政拮据及人力資源不足情形下,為結合社會資源、運用民間力量,積極招募社會人士、青年學子志工,協助推動地政業務以強化服務功能,擴大服務層面並紓解地政人力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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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方式: | |
運用本所網頁或張貼公告、海報宣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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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志願服務人員之招募對象: | |
(一)年滿20歲,國(初)中以上身心健康,未罹患精神疾病或法定傳染病,具服務熱忱與能力者,性別不拘,得申請登記為本所地政志工人員。 (二)20歲以上之青年學子(短期志願服務志工) (三)本於自由意願,能長期固定提供部份時間參與服務不支領酬勞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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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志願服務人員之訓練: | |
(一)新到任志願工作人員,由隊長及志工管理人員帶領,進行實務訓練以了解工作性質。 (二)為符合「志願服務紀錄冊」之申請規定,上級及相關單位舉辦之志工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志願服務人員均應至少參加1次。 (三)本所辦理各項講習會,志願服務人員得視需要自由參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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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志願服務人員之服務項目: | |
(一)協助民眾洽辦各項業務並引導至休息區等候。 (二)指導民眾使用觸控式電腦查詢系統。 (三)主動協助殘障人士申請各項謄本或地價證明。 (四)民眾申辦案件之指引與協助。 (五)協助使用本所設置之服務設施(如老花眼鏡、飲水機、書報...等)。 (六)協助政令宣導與溝通工作。 (七)代為解釋或查詢各項地政法令疑義。 (八)其他臨時協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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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志工之運用: | |
(一)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08:30~12:00 下午13:30~17:00 (二)服務地點:本所志工服務台及民眾休息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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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志願服務人員之規範: | |
(一)遵守志工服務注意事項之規定,秉持「我為人人,人人為我」服務之精神,協助本所推動為民服務工作 (二)協助推動有關為民服務工作,應受本所指導與監督。 (三)服務民眾並恪遵法令,不可利用職務向民眾索取或收受酬勞。 (四)不得假藉名義在外招搖或涉及不法情事。 (五)對於不熟悉之地政法令須向本所有關人員查詢清楚後才可向民眾解說以免滋生困擾。 (六)志工人員服務範圍以本所訂的服務項目為原則,不得提供任何非關為民服務項目之行為。 (七)對於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八)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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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志願服務人員之工作管理與分配: | |
(一)本所置承辦員1人,負責承辦各項志工有關業務,加強與志工人員連繫與溝通,俾利各項業務之推動與法令等諮詢。 (二)志願服務人員成立志工隊,置隊長1人,由志工相互推薦,並經志工推選產生,除對外代表本隊外,對內協助地政事務所督導及連繫志工服務工作;並置副隊長1人,協助隊長相關工作,其產生方式與隊長同。 (三)本隊隊長任期為2年,連選得連任,前項選舉應於任期屆滿前3個月內為之。 (四)每-4小時為一班,每位會員之輪值順序按月排班(星期例假日不排班)每班1-2人,由本所排定輪值表,照表實施。 (五)輪值表排定後因故無法輪值時應事先告知隊長或志工管理人員,以利協調代理人員。 (六)志願服務人員從事服務時應遵守志工服務注意事項,注意服裝儀容整潔,配戴志工人員識別證,並著志工人員背心。 (七)本所可自行制定志願服務人員申請表、資料卡、服務記錄表、獎懲評議表等,以建立志工完整基本資料,並指定專業人員負責志願服務之督導及記錄志工之出勤、服務態度、服務項目、優良事蹟……等登記事宜,以有效管理志工服務績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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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志願服務人員之福利: | |
(一)志願服務工作為無給職,並得參加本所各項社團聯誼及訓練活動。 (二)於年度內參與志工人員,本所編列預算投保意外保險。 (三)志工人員表現優良者,於年終所務會議表揚,並致贈禮品乙份以表謝意。 (四)年度內服務績效優良符合公開表揚條件者,經本所推薦由縣府予以公開表揚或推薦參加內政部獎勵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之選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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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考核管理: | |
(一)志工服勤時,應著「志工服務背心」及配戴「識別證」,俾利民眾辨識。 (二)志工之服務態度、團隊精神、品德及工作績效均列入考核範圍。 (三)工作期間違反服務規範或其他不法情事經查明屬實者,予以取消本所志工資格。 (四)因故無法繼續志願服務或遭取銷志工資格者應繳回「志工服務背心」與「志工服務證」。 (五)每月服勤因事請假或暫停服務連續次數達3次以上(不含3次)者,當月及下個月將不再予以排班,但經當事人主動申請恢復排班者不在此限。 (六)短期志願服務志工依實習完成時數核發參與志願服務學習時數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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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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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