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設置志工服務注意事項 | |
86.10.21日八六府地籍字第2067876號函訂定 | |
100.7.1日府地秘字第10002565387號函修訂 | |
一 場所: | 志工服務台設置應選擇各地政事務所民眾洽公出入頻繁之適當處所(登記課),亦可與現有服務台合併使用。 |
二 設施與設備: | ﹙一﹚志工服人員(背心式)、識別證、辦公桌椅(採平面式)、民眾洽公或填寫書表桌椅、標示牌(志工服務台、服務人員)、茶水設施、老花眼鏡等。 ﹙二﹚各項申請書表及填寫範例(須知)、各類文具用品及相關地政法令等。 ﹙三﹚志工服務工作紀錄簿、輪值表等。 |
三 服務時間: | ﹙一﹚值班時間: ﹙二﹚國定假日及例假日未予服務。 ﹙三﹚各地政事務所得視實際作業情況自行酌予調整。 |
四 服務範圍: | ﹙一﹚協助民眾辦理各項謄本及地價證明之申請。 ﹙二﹚代為查詢人民申請案件辦理情形。 ﹙三﹚代為查詢公告地價、公告現值。 ﹙四﹚代為查詢各項地政法令疑義。 ﹙五﹚代為查詢重測(劃)前後對照段落地(建)號。 ﹙六﹚代為換算土地、建物面積。 ﹙七﹚協助政令宣導與溝通工作。 |
五 管理事項: | ﹙一﹚志工人員協助辦理為民服務工作應受地政事務所指導與管理。 ﹙二﹚每月排定志工輪值表,並於十天前函送各志工。 ﹙三﹚不得擅自進入地籍倉庫。 ﹙四﹚不得利用志工服務招攬案件及向民眾索取或收受酬勞或贈品等情事。 ﹙五﹚不得假藉地政事務所名義在外或涉及不法之情事。 ﹙六﹚值日人員應穿著志工制服,並佩帶識別證。 ﹙七﹚志工服務工作記錄簿應記載服務事項,資供統計績效,以作為年度獎勵之參考。 ﹙八﹚值日志工應按時值班,如因故無法親自到場,應事先覓代理人或通知管理單位,俾利調派。 ﹙九﹚遇有疑難應先行詢問有關人員後,再向民眾解說,以免滋生困擾。 ﹙十﹚志工人員如有違反服務規範者,經查明屬實,予以註銷除名。 |
六 地政事務所 配合事項: |
﹙一﹚印製各項申請書表及購置各類文具用品、耗用品等。 ﹙二﹚志工服務台各項設施之維護、管理及清潔。 ﹙三﹚提供製作地政業務、法令須知加強宣導及溝通之各項資料。 ﹙四﹚為加強與志工人員連繫與溝通,應設「志工連絡員」,俾利各項業務之推動與法令諮詢 ﹙五﹚志工人員服務表現優良者,由地政事務所致贈獎狀、紀念品或報請上級主管機關予以表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