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簡化由申請人填寫退費申請書並於內部審核無誤後再發文通知申請人前來領取支票之作業流程,申請人至臨櫃辦理退還規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駁回通知書或核准撤回函文正本。
- 地政規費收據聯正本。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 。
- 代理人委託書(如申請人無法到場申請時須檢附)。
即可現場辦理現金退還規費作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通信申請者。
- 退還非本年度繳納之規費者。
- 申請退還溢繳登記罰鍰者 。
- 申請退還金額一萬元以上者。
- 申請退還金額逾收費人員現有金額者 。
- 未檢附收據正本,以切結方式辦理者將以開立支票或匯款方式辦理退還規費。
退還地政規費作業依彰化縣各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退還地政規費簡化作業要點辦理,網址彰化縣各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退還地政規費簡化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