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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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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申請案件
通信申請案件
受理種類配合事項
登記案件
  1. 住址變更登記。
  2. 更名登記【限戶籍資料記載姓名變更者】。
  3. 門牌整編登記。
  4. 更正登記【限戶籍資料記載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門牌及住址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5. 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限金融機構函送者】。
  6. 書狀換給登記。
  1. 填具登記申請書、清冊及相關證明文件。
  2. 備妥雙掛號回郵及所需繳納之書狀工本費匯票。
  3. 信封正面左上角書明「通信申請案件」字樣。
各類謄本
  1. 第二類登記謄本。
  2. 地籍圖謄本。
  3. 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4. 第二類地價謄本。
  5. 第二類地價冊謄本。
  1. 填具謄本申請書(應註明聯絡電話)。
  2. 檢附身分證明文件,並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要蓋章)。
  3. 備妥雙掛號回郵及謄本規費。
  4. 於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案件」。
  5. 若規費不足,應於地政事務所通知後三日內補足,未依法補足者,視為放棄申請不予受理,原寄規費併予檢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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