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入遺產總額之贈與土地,主動變更前次移轉現值
民眾如果有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辦理夫妻贈與或贈與之土地,而被國稅局納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的話,於辦理繼承登記時,本所主動依據案件檢附之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將贈與財產之前次移轉現值變更為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並於地價備註欄註記「贈與財產列入遺產總額」,另外民眾發現贈與之土地已被國稅局納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前次移轉現值未變更的話,亦可檢附遺產稅繳 (免)納證明書,向本所申請將前次移轉現值,變更為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以確保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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