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遠道民眾或需請假親辦案件之民眾,由登記審查人員就書面資料先予審查,有效節省等待及補正時間,方便洽公民眾減少補正量,免除民眾多次往返本所奔波勞苦。
彰化縣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作業規定
103 年 9 月 1 府地籍字第 1030290388 號函訂定
一、為服務遠途申請人申辦登記案件,減少其往返次數以節省時間、交通成本,並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增加政府施政滿意度,訂定本規定。
二、服務對象、範圍:
(一)對象:彰化縣以外之其他縣市申請人主動提出申請(含代理人)者。
(二)範圍:
1.簡易登記案件
2.下列案件以外之一般登記案件 (1)大宗案件【指筆棟數合計五筆以上或申請人合計五人以上或連件件數三件以上者】。
(2)繼承。
(3)遺贈。
(4)時效取得。 (5)法院判決(和解、調解)、調處。 (6)祭祀公業、神明會等處分。 (7)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處分。 (8)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9)共有物分割。 (10)地籍清理案件。 (11)更正登記案件。
三、受理作業程序:依下列登記流程辦理
(一)收件:收件人員受理遠途民眾申請先行審查登記案件後,應於登記申請書加蓋「遠途先審」戳記,並記錄於遠途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紀錄表(如附表)。
(二)計收規費:依規定計收登記規費。
(三)先行審查:
1.由指定人員立即審查;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即告知申請人,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依收件號數之先後次序及各類案件處理期限表之處理期限辦理。
2.案件須補正而能當場補正者,即由申請人完成補正;不能當場完成補正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規定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當場交由申請人領回或寄發補正通知書。
3.審查結果應予駁回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當場交由申請人領回或寄發駁回通知書。
四、受理之案件,於登記前如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情事,仍應依法辦理。
五、彰化縣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作業流程詳後附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