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實施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透過網路申辦作業,減少公文往返時間,保障債權人權益,增進行政效能,提升作業品質。
法院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126條規定辦理,不受收件先後順序限制。惟法院囑託公函到所之時間與現場查封之時間略有三至五天之時差,時有法院現場已查封而債務人之不動產卻發生移轉,影響債權人之權益或造成損害。
目標
1.加速完成法院囑託限制登記,提高行政效率、確保民眾權益。
2.地政與地院網路申辦作業,首創跨縣市、跨機關、跨系統之服務。
3.促進地政機關與其他機關橫向連繫、達電子化網路化之目標。
4.落實「多用網路,少用馬路」,提供便捷多元化的服務品質。
作業特色
1.地方法院及地政事務所文件以電子化傳遞作業。
2.奠定地政網路線上申辦法院囑託限制登記機制。
實施範圍
以查封、假扣押、假處分、保全處分、破產登記為範圍(不包括塗銷限制登記及未登記建物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