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不動產經紀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至於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得逕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