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領有內政部核發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如欲辦理開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及發給開業執照:
(一)申請書。
(二)地政士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及其影本。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二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