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規定,舉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
(一)國防設備(二)交通事業(三)公用事業(四)水利事業(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八)社會福利事業(九)國營事業(十)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